青岛新闻网5月4日讯青岛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正式启动,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日,青岛市*组织召开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调度会,确定61家企业作为第二批试点企业,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五档,保费分20500元—10万元多档,将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确定。标志着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风险,实现环境管理转型。通过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将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准备用2至3年的时间,试点范围包括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具有环境风险且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按照方案要求,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机构,全面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五档,保费分20500元—10万元多档,将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青岛市*、青岛市保监局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将积极搭建规范化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要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知道服务。
为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环保部门将按照环保部、保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约束手段和激励措施,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2013年,市*、保监局将积极配合,分批推进、分段落实,逐步扩大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和承保单位范围,形成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提高我市环境风险管理水平。(记者 朱颖)
相关规定:
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度明确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山东保监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年4月19日青岛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月10日青岛市*、青岛保监局印发《青岛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